保时捷在华经销商广州市捷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捷成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广州市三信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三信公司”)的保险合作协议纠纷一审宣判。记者8日获悉,广州天河区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时捷经销商需承担违约责任,并酌定赔偿212万多元。
三信公司诉称,该公司与捷成公司在2009年开始保时捷汽车的相关保险业务合作。2011年12月28日,三信公司与捷成公司签订《保时捷品牌汽车保险合作协议》,约定三信公司作为保时捷经销商的售后服务商,由三信公司派驻代表在其广州地区销售中心,为客户提供有关车辆的保险、按揭、年审业务,合同期限一年。2012年5月15日起,捷成公司突然禁止三信公司工作人员进驻。同月29日,三信公司收到捷成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声明终止合作协议;同月31日,三信公司回函表示,捷成公司的行为属单方违约,应就违约损失尽快回复,但捷成公司未作出回复。双方此后数次沟通未果。2012年7月5日,三信公司将捷成公司起诉至天河区法院,索赔违约金2684万余元。
捷成公司辩称,三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交的证据材料与该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捷成公司称,三信公司将其客户信息泄露给了第三方,其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根据保监部门于2011年12月31日对三信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三信公司在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由于中介发票额度限制,将其代理的保时捷车险业务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另外,保监部门给捷成公司的答复书称,三信公司存在派驻个人代理人在营业场所外办理保险业务的违规行为。
法院判决书称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将草拟的终止协议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原告,原告回复不同意签署该协议,显然,原被告双方并未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协议,但事实上协议已处于终止履行的状况。被告辩称原告将客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被告为证明其主张而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时间,并非发生在案涉协议的履行期间,而捷成公司员工受贿案的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并无反映原告参与其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不得擅自解除协议,而经销商称其有权解除协议的事由未有证据佐证,因此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不能归责于三信公司,三信公司要求捷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捷成公司赔偿三信公司损失212万余元。
据悉,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三信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一审判令被告的违约赔偿与公司索赔诉求相距甚远;而捷成公司方面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作评论。